勞務派遣的知識 江蘇順祥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單位適用勞務派遣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1、勞務派遣公司的設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貳佰萬元。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很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注冊資本的很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于貳佰萬元屬于特別規定。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的特別規定
實踐中用人單位出于規避用工風險的目的,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發展迅猛。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為了逃避用人單位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不與勞動者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而是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時間作為勞動合同期限。
4、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的勞動報酬支付義務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往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只有一年甚至更短,這樣導致被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協議到期后變成失業者,為了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義務。 用工單位適用勞務派遣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1、勞務派遣應當在什么工作崗位上實施實踐中很多用工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長年穩定需求的工作崗位,也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實施“逆向派遣”,與本單位部分或大部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讓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再與本單位指定的某一勞務派遣機構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然后由該派遣機構將這些勞動者再派回本單位繼續工作,使勞務派遣范圍不斷擴大,派遣勞動者人數也不斷增加。
2、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哪些義務
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秳趧雍贤ā返诹l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另外,第五十九條二款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3、用人單位能否自己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有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自設派遣公司,把一些員工重新納入被派遣勞動者行列。有的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將一些原來的正式職工以改制名義,分流到本企業設立的勞務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派遣到原崗位,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4、勞務派遣的退回機制與法律風險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用工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在被派遣勞動者有法定可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單位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只能將勞動者退回,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認為勞務派遣的靈活性體現為可以隨時退回勞動者,這是錯誤的。
5、用工單位的連帶責任風險及預防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派遣勞動者適用勞務派遣相關法律分析
1、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
同工同酬應當理解為從事相同的工作,工資及福利待遇應當大體相當。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待遇懸殊,身份歧視突出,同工不同酬現象嚴重,有些公司勞務派遣工工資與正式工工資要差一半以上。勞務派遣工與企業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2、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我應當告誰?
實踐中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用工單位往往以雙方不是勞動關系為由推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2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3、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
(1)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2)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適用。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